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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6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镇江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区、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共同组成。
第三条 凡在镇江新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或受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一、规范、审慎,统筹城乡发展,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用途须符合区域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 镇江新区辖域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产权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
(八)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法律没有限制的其他品种。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在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镇(街道)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申请受理、前置审核、信息报送和政策咨询,并组织实施一定额度的资源流转交易及镇江新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授权交易项目。
第八条 镇江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和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商、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应向流转交易产权标的所在地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转出方申请产权流转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交易产权的权属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五)交易产权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六)交易产权的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后,对流转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属于镇江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的流转交易项目,镇(街道)审核同意后,须将信息和资料上报镇江新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审查通过的,交由镇江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媒体统一对外发布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交易信息首次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属于镇江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的流转交易项目,镇(街道)审核同意后,须将信息和资料上报镇江新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四条 如转出方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
第十五条 交易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交易意向应当场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确认书》,交易机构及时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媒体公示交易确认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交易结果无异议的,转出方与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受让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新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抵押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江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出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禁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须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产生的收益,归转出农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收益,归转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收益,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统一管理,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万顷良田等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新区相关万顷良田土地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和土地经营权换生活保障等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应进而未进区或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私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或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转出方或受让方弄虚作假,影响公平交易以及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应当撤销交易确认书或交易合同以及交易鉴证。发现合同鉴证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者指令撤销鉴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江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